朔州市老龄人才资源开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朔州市老龄人才资源开发协会”。是由朔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主管。经朔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由离退休干部、科技人员、社会有专长的老龄人员及从事老龄事业者,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开发利用老龄人才资源,大力发展老年事业,为朔州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
1、积极组织广大会员和老年人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千方百计搞好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2、摸清各类老年人才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发挥协会的中介作用,组织老年人才参加各种咨询服务活动;
3、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自身优势,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和公益事业;
4、组织老年人才著书立说,撰写回忆录;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从事青少年教育,参加社区活动;
5、贯彻“老年法”和《山西省实施<老年法>办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支持鼓励兴办老年公寓、老年医院、老年学校,协同各有关方面,做好为老年人服务工作;
6、结合全国、全省“银龄行动”的开展,向外输送和向内引进各类老年科技人才;
7、发现培育、总结交流开发利用老龄人才的典型,表彰奖励“老有所为”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8、抓好市直分会建设;指导好县、区协会建设。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愿为社会做贡献的老年团体与老龄个人及从事老龄事业者,自己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条件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协会团体会员。
1、老龄人牵头创办的企、事业单位;
2、为老龄人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3、热心支持老龄人才开发、对老龄事业贡献较大的企、事业单位;
4、凡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职工中有三分之一为老年者。
第七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1、在本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权;
3、享有本会应有的服务;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参加本会的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为: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一般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损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已经二OO五年一月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为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